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二 章 議員及代表
( 110年08月04日)
第 4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