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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二 章 議員及代表 ( 110年08月04日)
第 8 條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以改制前各該山地鄉民代表會代表名額為準;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山地原住民區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按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比例選出;平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山地原住民區各選舉區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山地原住民區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