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六 節 無效及撤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