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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六 節 無效及撤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2 條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