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六 節 無效及撤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