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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六 節 無效及撤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