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五 章 期日及期間 ( 110年01月20日)
第 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