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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五 章 期日及期間 ( 110年01月20日)
第 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