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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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一 款 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