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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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一 款 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61 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