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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一 款 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65 條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