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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買賣 第 一 款 通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346 條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