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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買賣 第 四 款 特種買賣 ( 110年01月20日)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