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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四 節 寄託 ( 110年01月20日)
第 591 條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