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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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四 節 寄託
( 110年01月20日)
第 596 條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