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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四 節 寄託 ( 110年01月20日)
第 606 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