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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四 節 寄託 ( 110年01月20日)
第 612 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