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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物 ( 110年01月20日)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