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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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四 章之一 農育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50-1 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