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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四 章之一 農育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50-2 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