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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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四 章之一 農育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50-5 條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