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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 110年01月20日)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