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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 110年01月20日)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