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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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七 章 質權 第 一 節 動產質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90 條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