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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七 章 質權 第 一 節 動產質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99-1 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