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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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 110年01月20日)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