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 110年01月20日)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