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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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 110年01月20日)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