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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968 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