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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 110年01月20日)
第 97 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