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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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章 債
( 99年05月26日)
第 21 條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