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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章 債 ( 99年05月26日)
第 26 條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一、損害發生地法。
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