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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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章 債
( 99年05月26日)
第 32 條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