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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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章 債
( 99年05月26日)
第 33 條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務之履行有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之擔保者,該債務之承擔對於該第三人之效力,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