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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章 通則 ( 99年05月26日)
第 4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