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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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章 通則
( 99年05月26日)
第 5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