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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章 通則 ( 99年05月26日)
第 6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