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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11月29日)
第 193 條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