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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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11月29日)
第 195 條
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