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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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11月29日)
第 197 條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