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11月29日)
第 207 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