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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11月29日)
第 208 條
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法院得禁止其陳述。

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前二項之規定,於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