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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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11月29日)
第 216 條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