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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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四 章 小額訴訟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