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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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112年11月29日)
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