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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二 章 第三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65 條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