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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二 章 第三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66-2 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