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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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二 章 第三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66-4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