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二 章 第三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66-4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