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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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二 章 第三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69-1 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