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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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二 章 第三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72 條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