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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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112年11月29日)
第 48 條
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